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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财政局
责任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必须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
(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制度另行制定)。
四、业务受理与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要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报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4、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4.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处置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2、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3、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五、审查与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规定执行,由责任人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
六、办理时限
按照各类管理要求时限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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