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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财政局
责 任 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受理条件
根据工作计划、上级部署、领导交办事项以及群众举报,实施检查。
四、检查内容
罚没和扣押物品是否按照《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保管与收缴相分离;是否建立验收、保管、移交、上交和对账等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报送扣押和上缴财物清单;罚没和扣押物品的处理是否符合《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无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和扣押物品的情况;扣押款和保证金的管理是否符合【2007财罚2号】文件的规定等。
五、办理时限
检查结束当日办结
六、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罚没财物和票据监督检查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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