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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耕地占用税征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财政局
责 任 人:主办人A  协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受理条件:
1、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表(正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批准占地批文(复印件)。
3、占地单位资料(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所建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征收标准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6.5元/平方米)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30元/平方米)标准征税。其中: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占用基本农田适用税额,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0%。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六、受理时限:
在纳税人提供资料完备后,在市级办理权限范围内,当日办结,需上报省财政厅的,在省财政厅批复后,次日办结。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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