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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7〕20号)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三、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2、不属于综合档案馆和其他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
(二)标准
合格准行标准。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拟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申请报告、拟接收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目录。
(二)受理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权限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召开局务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六、办理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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