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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2、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的;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7、档案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
(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2、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3、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4、涂改、伪造档案的;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6、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7、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个人,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三、处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见《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受理,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档案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档案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审核。
    (三)审查
《档案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档案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档案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档案局按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处理完毕的,经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72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档案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件2:档案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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