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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19条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条件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四、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
4、申请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档案原件及复制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档案局承办人A角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由承办人B角初步审核拟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档案是否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日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3日内告知受理。
4、召开档案局务会议,进行初步审批核准,拟定准予审批决定。
5、特别重要的事项需上报上级档案局研究。办理时限10日。
六、办事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流程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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