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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审批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需要,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三、申请条件
1、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
2、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3、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档案复制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档案局提出申请;
2、区档案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档案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区档案局承办人A起草审批意见,经承办人B会审后,将项目申请有关材料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局长审批意见后,呈报分管区副局长签批。
4、通过审批的,区档案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能通过审批的,由区档案局教育宣传法制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六、办理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流程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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