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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市、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申请条件和标准 主管机关编制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申报材料 (一)主管机关申请材料; (二)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审批表; (三)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批准程序 (一)申请人向区档案局提出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的书面申请。 (二)区档案局馆室处受理。由馆室处A角或B角按照受理审核标准对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初审核准,同意初审意见的,拟定做出准予制订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拟定做出不准予制订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的决定。出具书面是否同意申请单位制订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的处理意见。 (三)报局领导签发。 (四)告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批准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同意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准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同意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每个年度在区政府网上公告。 六、办理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流程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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