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人大 区政府 区政协
档案局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八条 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条件和标准
1、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2、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3、拟销毁的档案已鉴定并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
4、企业主管部门已批准。
四、所需材料
1、拟销毁档案的申请材料;
2、拟销毁档案清册;
3、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证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权限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单位向责任人A提出备案申请;
2、责任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责任人B召开科务会对申请进行讨论,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同意后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流程图

报警岗亭

专题报道 - 图片新闻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asia28365 承办:asia28365办公室
备案号:黑ICP备09004166号 联系电话:0458-3561122
网站访问量
警警 察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