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通知(档发字[1997]15号)“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三、条件和标准 (一)、发改委年度发布的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是国务院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和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受理 (一)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送给区档案局。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办理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新建、在建、收尾、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