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行使依据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三、奖励方式 1、召开表彰会议; 2、下发表彰文件; 3、颁发荣誉证书; 4、建议当地政府、本单位给予物资奖励。 四、奖励条件 1、对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奖励流程 申报、审核、评议、表彰奖励。 六、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流程程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