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2、《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23号)。 三、征收标准 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文件收取10元;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文件收取50—400元。 四、受理 (一)收集保管科承办人A收到查档案要求后,对查阅者有效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查档人,告知其理由。 (二)对符合查档条件的由承办人B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查阅档案。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承办人B审核,批准查阅。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办理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档案证明费收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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