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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审判监督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审判监督庭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庭长)、院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责任范围

负责对本庭人员的管理和审理再审案件。

 四、审判监督庭流程管理规则

     l、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合议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在庭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由承办法官一般在评议完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庭长、主管院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所送文书审批完毕。

 附:审判监督流程管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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