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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执行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执行工作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院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权力限定 
1、执行由当事人申请的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执行由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3、执行由本院作出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决定。 
4、执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立审执衔接表);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代码证相关证明;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民事案件执行流程 
(一)财产类执行案件执行 
1、立案庭立案 
2、案件移交执行局 
3、确定执行人员 
4、执行法官收案后,应当立即审阅卷宗,了解案情,并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 
5、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 
7、委托评估拍卖 
8、将划拨或拍卖所得交申请执行人 
9、结案 
(二)保全案件执行(参照财产类执行案件) 
(三)非财产类案件执行 
1、立案庭立案 
2、案件移交执行局 
3、确定执行人员 
4、下达执行通知书 
5、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强制执行 
6、结案 
七、执行时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九、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新青区人民法院干警工作绩效考核规定》 
附:执行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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