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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

新青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副队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刑事侦查工作规程》。

四、程序

(一)报案,包括控告、举报、自首、扭送。

(二)受案。要求公安机关无条件立即接受。

(三)审查:通过审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通过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通过审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

(四)立案:在立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可以申请回避,公安机关对符合回避制度的应立即决定回避,对不符合回避制度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破案: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破获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六)结案:

1、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即撤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2、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将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同时,随案物品作以下处理:(1)作为证据随案移送;(2)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3)依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六、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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