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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户政大厅办理护照审核、通行证审核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户政大厅

(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A、承办人B

二、行使权力的依据

1、护照受理

第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要求普通护照申请人提交如下材

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视情就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单位、申请事由、拟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等与申请事由有关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做好记录。同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2)  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3)  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4)  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

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  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

及申请表所填表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  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

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8)  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9)  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普通护照。

第十九条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

通护照变更加注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

通护照换发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

部门的联系,做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入库及时,数据库信息准确、完整。

2、       通行证受理

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供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三、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四、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办理护照、通行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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