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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行为的处罚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
网监大队
二、责任人
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第195号令)第十四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第十五条。
四、具体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有关材料
网监民警工作中已核查获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等),及举报、接报警材料、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等。
六、办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受理要件
(1)网络违法事实确凿,不用在行调查;
(2)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种类和幅度。
2、审查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1)网监民警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网监民警听取网络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网监民警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网络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地点,网络违法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60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4)由执法民警和网络违法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5)执法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网络违法行为当事人;
(6)报所在地公安网监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受理要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3)该违法行为属于公安网监管理的职权管辖范围;
(4)属于使用一般程序的范围。
2、审查
公安机关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
3、调查办理
(1)公安网监部门调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
(2)网监民警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
(3)网监民警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4、决定
网监民警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
(1)网监民警告知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被处大额罚款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听政的权利;
(4)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陈述、申辩
(1)网监民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
(2)网监民警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述的理由、事实及依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复核;
(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处罚有错的应予以纠正;
(4)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送达
(1)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
(3)委托送达;
(4)交接送达;
(5)公告送达。
8、执行
(1)被处罚人自动依法履行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拦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拦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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