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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森林犯罪案件侦办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
新青公安分局森侦大队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副队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四、申请条件
该制度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涉嫌森林犯罪行为。
五、所需材料
包括调查和侦查中获取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察、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法律文书以及内部请示报告材料等。
六、办理程序
(一)受案
1、森侦部门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受案件。
2、对于公民扭送、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协作单位依法移送的涉嫌森林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制作报案笔录必须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如有多名报案人,应当分别制作报案笔录。
(二)立案
1、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森侦部门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的;
(2)达到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
2、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立案。
4、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森林犯罪案件,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立案决定书》。
5、签发《立案决定书》后,标志着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立案,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6、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7、对于有控告人或者协作单位移送的案件,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移送案件的协作单位。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8、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9、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 应当随时告知。
对于未破的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
(三)破案
1、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归案。
2、在办理森林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制作《呈请破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复杂、疑难的大要案件应当过集体讨论决定;
3、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呈请移送起诉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5、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7、在侦查过程中,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纠正,并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8、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呈请要求复议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要求复议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七日内制作《呈请提请复核意见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提请复核意见书》,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森林犯罪案件侦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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