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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国家税务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 受理范围和所需材料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1份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 (一)单位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纳税人签章。同下);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经营: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ycsq.gov.cn。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办理税务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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