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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单位和个人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强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工商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0号)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三、强制范围和措施

发现下列行为是采取查封和扣押强制措施: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执行程序

(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在查处单位或个人无照经营案件时,经主管局长批准,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查封、扣押。

(二)队长(股长)指定承办人(包括承办人A、承办人B在内的2人以上)到执法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实施查封、扣押。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员(包括承办人A、承办人B在内的2人以上)负责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队长(股长)审查、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四)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五)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五、工作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强制措施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ycsq.gov.cn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单位和个人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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