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工商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三、强制范围和措施
查处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以及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等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直销案件有关的财物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四、强制措施及程序
(一)承办人A、B在查处直销案件时,经队长(股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直销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二)先行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承办人A、B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承办人A、B呈报解除查封、扣押报告,经队长(股长)审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承办人A、B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六、办理时限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直销活动中违法行为行政强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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