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工商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0号)规定:“商标监督管理处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重大商标违法行为。”
三、强制范围和措施
对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强制程序
(一)承办人A、B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三)经查明查封、扣押的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承办人A、B呈报解除查封、扣押报告,经队长(股长)审查,报主管副局长批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
七、强制时限
在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在5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被查封、暂扣的物品。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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