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国土资源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权力审核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土[1997]第77号)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三)抵押人持有具备地价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相应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抵押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四)金融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所需材料 (一) 土地使用证书(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及缴纳土地年租金的缴款凭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其他项权利证书; (三)银行借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清单);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应的备案材料; (六)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审批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交承办人B(科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属有偿使用的收取年租金。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转地籍科发放国有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证书。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伊春市新青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新青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抵押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