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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国土资源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主管副局长B、局长 二、权力审核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证书。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二)转让、出租后用作其他用途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系合法取得; (四)申请转让的用地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四、所需材料 (一) 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土地估价报告;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土地权属界线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法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审批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交承办人副局长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与市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属有偿使用的收取年租金。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转市局行政审批大厅,经审批后由市局地籍科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伊春市新青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新青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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