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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国土资源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主管副局长B、局长
二、权力审核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证书。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二)转让、出租后用作其他用途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系合法取得;
(四)申请转让的用地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四、所需材料
(一) 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土地估价报告;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土地权属界线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法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审批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交承办人副局长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与市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属有偿使用的收取年租金。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转市局行政审批大厅,经审批后由市局地籍科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伊春市新青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新青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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