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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国土资源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权力审核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的。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的。 四、所需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出租房承租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 (四)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交承办人B副局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并与分局共同现地核实,由分局收取土地年租金。利用科审核各项费用是否到位。主管副局长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核意见,局长审定审核意见。转市局行政审批大厅,经审批后由市局地籍科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新青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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