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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新青区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国土资源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对当事人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处罚范围: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破坏耕地、违法批地、其他类的土地违法。
处罚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与时限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执法监察局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土地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办案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3、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执法监察局局长。
 (三)审理
执法监察局局长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由执法监察局局长重新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由承办人A 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执法监察局局长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现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在听证后交双方审核,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确认无误后,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盖章。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执法监察局局长。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执法监察局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7个工作日内送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书面批准,可延长至90个工作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伊春市新青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新青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土地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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