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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新青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
二、责任人
接待员(毛海东,张恒伟)
三、权力行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工作法律法规。
四、权力行使的条件
人民群众进行控告、举报、申诉,由接待人员接待后,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属本检察院管辖的举报案件线索、申诉案件及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五、程 序
(一)受案审查及案件移送
1、接到群众举报的属本院管辖的举报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处理单,经审查报检察长审批;
2、接到群众申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填写《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受理登记表》,由控告申诉检察科科审查办理;
3、接到群众控告检察机关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签批移送纪检组审查处理。
4、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当群众再次来访咨询督促时,对相关办理部门进行询问督办,并向来访群众进行反馈。
(二)对涉检访案件介绍到管辖的检察院接待处理
1、接访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后,经审查,对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与相关院电话联系,介绍来访人到该院接待处理;
2、接访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后,经审查,对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抗诉的,介绍到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三)对非涉检访案件引导到相关公安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
1、对群众来访情况审查后,接待人员将控告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线索及公安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作出结论的刑事、行政拘留提出申诉的,引导来访人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2、对群众来访情况审查后,接待人员将控告由法院管辖的自诉刑事犯罪线索及法院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引导来访人到法院反映情况;
3、对群众来访情况审查后,接待人员将由法院管辖的正在审理程序中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案件,引导来访人到法院反映情况;
4、对群众来访情况审查后,接待人员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非公安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引导来访人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四)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结案后,配合承办部门对来访人进行答复
1、对于控申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结后,配合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联席答复申诉人,并协助做好息诉稳控工作;
2、对于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配合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联席答复举报人,并协助做好息诉稳控工作。
六、监督检查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纪检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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