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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部门:监所检察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
二、检察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 暂予监外执行的;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92010年版)第三章看守所检察、第五章监外执行检察、第六章事故检察、第七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八章案件办理。
三、检察监督对象
看守所、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司法局、社区等有关单位。
四、监督检察内容
(一)、看守所检察
1、收押检察
2、出所检察
3、羁押期限检察
4、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5、留所服刑检察
6、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二)监外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检察
2、监管活动检察
3、收监执行检察
4、减刑检察
5、终止执行检察
6、事故检察
7、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三)、案件办理
1、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2、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3、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
4、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监督检察程序
(一)、看守所检察工作
1、按照高检院制定的《看守所检察工作办法》执行。对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请示主管检察长,可对违法人和单位下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送达有关单位。对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请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立案侦查。
(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1、按照高检院制定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办法》执行。对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请示主管检察长,可对违法人和单位下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送达有关单位。对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请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立案侦查。
(三)、案件办理
1、根据案件线索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请示主管检察长进行受理
2、填制案件线索评估表和初查请示报告、制定初查方案,经检察长审批后初查
3、经初查后如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可请示检察长立案,经检察长同意签字后,填制立案决定书。如没有犯罪事实,可不予立案,经检察长签字同意后,填制不予立案决定书。
4、对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5、案件侦查终结后,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六、监督检察要求
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努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监督检察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八、监督检察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新青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流程图。






5、社区及有关单位
检察社区矫正情况及监外执行罪犯的所在单位,是否协助公安机关、司法局考察和管理监外执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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