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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责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行使提起公诉的权力。

    三、权力行使的条件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不起诉和报送、提请分院抗诉、对案件向分院请示沟通或领导交办的案件需要公诉科进行阅卷审查。由公诉科履行案件审查职能,并对相关案件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四、受理程序

   (一)受案审查及案件交办

    1、对于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科内勤对案件进行受案审查,案件卷宗、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齐备符合受案条件的,登记受案。

    2、内勤填写受案登记簿、案件运转单,将案件运转单报送科长审核,经科长审定初步确认案件类别,签批交科内两名干警承办,一人为主办人,一人为书记员。

    (二)案件审查

     1、承办人应在科长签批的时限内审结案件。

     2、承办人审查案件,主要是全面审查案件,即审查案件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有无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要注意掌握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和主要问题,注意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及社会影响等。

    3、承办人完成上述工作程序后,应按科内审查报告制作规范要求撰写案件审查报告,提交科务会讨论。

   (三)案件讨论

    1、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将案件审查报告提交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后于二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科务会讨论。

    2、承办人根据科长的修改意见完善审查报告,并提交科务会,科务会统一组织讨论。

    3、科务会讨论案件应邀请主管检察长参加并发表意见。

    4、科务会讨论后,承办人应根据科务会讨论意见完善审查报告并报科长,科长签批后报主管检察长统一履行审批手续。

    5、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完善审查报告,报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6、承办人最终根据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修改、完善审查报告,填写案件审批表报科长,由科长统一履行签批手续后返承办人。

   (四)案件结案

    对于需要出席一审法庭的案件,由承办人在案件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当日,填写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连同案件卷宗及主要证据一同送同级法院。

   (五)履行法律监督

    1、承办人应加强对审查起诉案件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要通过审查案件、提审复核以及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违法侦查行为、审判行为的控告等途径,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承办人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有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应该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向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应直接或通过下级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纠正。

   (六)判决(裁定)的审查及处理

    1、接到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后,由承办人填写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和审查意见后报科长审批,并报分管检察长统一履行签批程序后返承办人。

    2、结案后的审查报告及电子文档交科内内勤存档。

    3、对判决书存在重大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意见后填写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报科长,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分市院抗诉。对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层报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副卷交内勤,由内勤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

   五、办案时限

   法定一个半月内结案。

   六、监督检察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新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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