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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反渎职侵权局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 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权力行使条件

    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四、受理程序

   (一)线索受理和初查

    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

    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

    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渎职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

    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工作报告》,报局长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

    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

    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立案

    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

   (三)侦查

    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局长后再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3、对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报主管检察长签发。传唤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

    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

    6、询问证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

    7、立案前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8、搜查应该由主管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9、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主管检察长签发,并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10、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时,必须认真填写《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证明人及经办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认可。

   (四)侦查终结

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再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五)、监督检察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六)、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新青区人民检察院反渎侵权局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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