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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委 煤炭经营强制执行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主任。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经委(黑经办发〔2006〕162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经营状况的检查制度。
三、强制范围和标准
(1)有违返煤炭经营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煤炭经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四、强制程序
1、承办人A受理,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违法案件,经承办人B(科长)审查并起草强制执行决定。
2、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限期整改。
4、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1、行政强制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
2、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过程要公开透明;
4、执行公务人员需要两人以上。
六、处罚决定时限
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煤炭经营强制执行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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