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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委 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务会参加人员、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后附:新青区经科贸委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立案条件:(1)有违返成品油市场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成品油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成品油市场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罚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登记表》,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成品油市场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成品油市场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成品油市场监管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局长签批后送经科贸委审查。
(三)审核
经承办人B审查后,报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同意后报经贸委主任审批。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拟实施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经科贸委监管科审核后,由主任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经科贸委监管科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成品油市场管理科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经科贸委监管科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经科贸委监管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经科贸委监管科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经科贸委监管科牵头,成品油市场管理科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成品油市场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成品油市场监管的副局长批准,由经科贸委监管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靑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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