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编制条件和标准
1、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四、编制的内容
1、确定新青区主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发展方向及规划范围;
2、对新青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布局;
3、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五、编制的程序
1、政府工作会确定总体修编;
2、委托有修编资质的规划部门进行修编,
3、报市规划局审批,
4、审批后执行。
六、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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