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条件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的落实情况, 2、对检查处理的结果进行公布。 五、检查要求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人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5、最后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七、、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城乡规划法贯彻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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