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9年)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所需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3份,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 (四)报告书(环境问题突出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需提交专家评估意见; (五)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预审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副局长审核,副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预审意见报局长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部门会签。 (三) 上报市局审批。 七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曰完成初审。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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