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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㈠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三、检查范围
全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检查标准和内容
1、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和负责危险废物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2、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等。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措施、响应机构和应急预案
五、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承办人B将检查方案报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
5、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由承办人A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6、承办人B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检查要求
1、现场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到被检查单位后,执法人员必须出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察证》或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身份。
3、严格按照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黑龙江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七、检查频次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检查流程图

 

 

 

 


附: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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