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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城容环境卫生管理权力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的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市区外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整洁。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建立车辆冲洗站,方便进城市车辆的清洗。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其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城市的街道、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广告标志等,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大中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得乱泼污水和高楼抛物。未缴纳环境卫生费的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垃圾站(点)倒入垃圾的,实行有偿代运。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统一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公民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四、城市市容管理内容
城市中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
五、监督栓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六、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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