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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城市绿化管理权力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三、管理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四、管理内容
1、城镇的公共绿地;
2、白头鹤自然保护区;
3、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4、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
五、管理要求
1、达到国家要求的绿化覆盖率;
2、合理安排人口与居住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3、从实际出发,以城市发展为需要。
六、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城市绿化管理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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