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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检查条件和标准 1、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四、检查内容 1、城乡规划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2、如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 3、对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安排。 五、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5、最后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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