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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检查条件和标准
1、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四、检查内容
1、城乡规划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2、如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
3、对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安排。
五、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5、最后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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