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见《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测绘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测绘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副局长审核,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审查 局务会议对承办人A报送的《测绘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监察工作人员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副局长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局长签批后,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工作人员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B提出处理意见,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单位法制审核后局长签发。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时限 自立案这日起,应当在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一般不超过7天。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政府网站(www.ycxg.gov.cn)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监督检查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违反《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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