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编制的条件和标准 1、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四、编制的内容 1、确定新青区的控详规划发展方向及规划范围; 2、对新青区的控详规划进行了布局; 3、核对控详规划组织编制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五、编制和程序 1、政府工作会确定总体修编; 2、委托有修编资质的规划部门进行修编, 3、经区人大讨论通过,报市规划局审批, 4、审批后执行。 六、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新青区控详规划的编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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