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责任人A、责任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的条件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六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的内容 建议对工作人员所犯错误事实是否成立。 五、建议的程序 1、查出违法事实; 2、提出处罚建议; 3、报上级部门领导批准; 4、做出处罚决定; 5、通知建议部门和被处罚人; 6、公示处理结果。 六、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法行政处分的建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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