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新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务会参加人员、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 三、处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违反《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违反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持续的。 2、立案程序 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经承办人B(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两个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由承办人B(队长)审核。 (三)审查案件立案审批表 经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局长签批情节严重复杂的重大违法行为需要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处罚的,由承办人送达告知书,有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可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据需要听证的,由法制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贪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政府网站长期公布(www.520xysc.com)。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听证、复议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要处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局长批准,并局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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