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队长)、主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 三、征收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城市占道费。 2、标准 见《城市占道费征收标准》。 四、受理 (一)承办人A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二)对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B(队长)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占道所场地进行现场勘测,并绘制地型图。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队长)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再由局长审定。经局长审查同意后征收占道费。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一日作出决定,特殊情况报主管局长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三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建设工地、商服、停车场及其他占道费征收流程图。 2、《城市占道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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