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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违反《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自由裁量表〉
四、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由承办人A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审查
局务会议对承办人A报送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局长核签。
3、告知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局长签批。
4、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B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审核,局长审批。
5、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6、结案归档
工作人员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延期理由,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区政府网(
www.520xysc.com)公示7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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