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违反《供热条例》处罚《自行裁量表》 四、处罚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由承办人A审查立案,调查取证; 2、经副局长审查,证据不足的不予处罚; 3、对拟处罚的,由承办人A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经单位法制审核,局务会议研究,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由承办人B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8、结案归档。 五、处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延期理由,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公示七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1:违反《供热条例》处罚流程图 附2:违反《供热条例》处罚自由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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