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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间歇运行,确需拆除、闲置或间歇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市级以下的污染源企业。
(二)许可条件:
1、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
六、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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