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交通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法定审核员(运管站长)、分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 ;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五)《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六)《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 (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九)《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 四、 处罚程序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2)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7)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市局法规科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审核员审核后,报分局长审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风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由法制审核员审核。 (三)审查 《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法制审核员审核后报分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制审核员复核。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法制审核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员审核后报分局长签发。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决定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分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公示在新青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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