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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管理种子站、营林科育苗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或股长)、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奖励权利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完成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林木种子各项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林木种子各项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三)符合(一)、(二)条标准的同时,在林木种子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所需材料: (一)先进单位推荐表(一式三份)。 (二)先进单位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五、受理过程 (一)由承办人A起草评选先进通知,明确评选先进的的条件和标准,经承办人B(站长)审核后由主管局长签批下发。 (二)承办人A对各基层单位按文件通知精神推荐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材料进行初审。 (三)承办人B(科长)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局务会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 (四)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下发奖励文件。 六、办理时限:按奖励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确定。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林木种子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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