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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森林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科长、分管副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第五条规定: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三、所需材料:
(一)局(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总结;
 (二)局(区)森林植物检疫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三)局(区)森林植物检疫作业质量情况统计表
 (四)局(区)森林植物检疫自查或者预验收材料。
四、检查内容
(一)森林植物检疫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森林植物检疫作业质量情况;
(三)森林植物检疫以往年度防治成果巩固情况;
 (四)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员A制定检查方案,经承办人B(站长)审核报主管局长签批。
(二)检查人员经培训后,按检查验收方案开展工作。
(三)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小组负责人分别签字。
(四)向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汇报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一)检查要以本制度检查验收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为准绳
(二)检查要按着验收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七、办理时限: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对森林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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